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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NE公司诉苹果、诺基亚等专利侵权
作者: 祝文明 转贴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点击数: 1304 更新时间: 2013/9/24 13:20:02 录入者:

本报讯  (记者祝文明北京报道)近日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美国GPNE公司(GPNE Corp.)在深圳起诉苹果公司(Apple Inc.)、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mtion)、富士康、中国联通等公司侵犯专利权,分别向苹果公司、诺基亚公司索赔1.45亿元和9500万元。
GPNE公司诉称,其拥有名称为“寻呼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95190550.3)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于2001年4月11日获得授权,目前处于有效期内。苹果公司及其中国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iPhone系列手机(包括iPhone、iPhone2、iPhone3G、iPhone3GS、iPhone4、iPhone4S、iPhone5 7种型号)、iPad系列平板电脑(包括具有3G功能的iPad、iPad2、iPad3、iPad mini和iPad4 5种型号)全部落入GPNE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诺基亚公司及其中国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诺基亚系列手机(包括Lumia920、Lumia900、Lumia820、Lumia808、Lumia800、Lumia610、Lumia510、C5-05、C2-06、N9、N8-00、E63、6700S、5230、5250、3039、3110、3020、710、700、500、603等22种型号)全部落入GPNE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富士康为苹果公司和诺基亚公司代工生产上述手机及电脑产品;中国联通除了在其营业厅中销售上述手机产品外,其基站设备与上述手机产品之间的通信方法亦全部落入GPNE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GPNE公司认为,苹果公司、诺基亚公司、富士康和中国联通共同侵犯其ZL95190550.3专利权,且苹果公司、诺基亚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系列手机、电脑产品数量和利润巨大。
GPNE公司初步提出了分别向苹果公司索赔1.45亿元、向诺基亚公司索赔9500万元、向富士康公司索赔300万元、向中国联通索赔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上述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
据了解,GPNE公司据以提出巨额赔偿的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和第23条之规定,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GPNE公司已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苹果公司、诺基亚公司获利的具体数额进行审计,该审计结果将作为具体赔偿数额的依据。
另据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经出现境外知名企业选择在我国法院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趋势,这与我国长期致力于营造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密不可分。